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

刑法志下

 
興宗即位,欽哀皇后始得志,昆弟專權。馮家奴等希欽哀
意,誣蕭浞卜等謀反,連及嫡後仁德皇后。浞卜等十餘人與仁
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,皆被大辟,仍籍其家。幽仁德於上京,
既而遣人弒之。迫殞非命,中外切憤。欽哀後謀廢立,遷於慶
州。及奉迎以歸,頗復預事,其酷虐不得逞矣。然興宗好名,
喜變更,又溺浮屠法,務行小惠,數降赦宥,釋死囚甚眾。
重熙元年,詔職事官公罪聽贖,私罪各從本法;子弟及家
人受賕,不知情者,止坐犯人。先是,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
斤,持錢出南京十貫,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;至是,銅逾
三白,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。二年,有司奏 :「元年
詔曰,犯重罪徒終身者,加以捶楚,而又黥面。是犯一罪而具
三刑,宜免黥。其職事官及宰相、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,犯奸
罪至徒者,未審黥否?」上諭曰 :「犯罪而悔過自新者,亦有
可用之人,一黥其面,終身為辱,朕甚憫焉 。」後犯終身徒者,
止刺頸。奴婢犯逃,若盜其主物,主無得擅黥其面,刺臂及頸
者聽。犯竊盜者,初刺右臂,再刺在,三刺頸之右,四刺左,
至於五則處死。五年,《新定條制》成,詔有司凡朝日執之, 
仍頒行諸道。蓋纂修太祖以來法令,參以古制。其刑有死、流、
杖及三等之徒,而五凡、五百四十七條。
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,法當死,帝曰 :「一馬
殺二人,不亦甚乎?」減死論。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,以弟從
兄,且俱無子,特原其弟。至於枉法受賕,詐敕走遞,偽學御
書,盜外國貢物者,例皆免死。郡王貼不家奴彌裡吉告其主言
涉怨望,鞫之無驗,當反坐,以欽哀皇后裡言,竟不加罪,亦
不斷付其主,僅籍沒焉。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掠烏古敵烈都詳
穩敵魯之女為妻,亦以後言免死,杖而奪其官。梅裡狗丹使酒
殺人而逃,會永壽節出首,特赦其罪。皇妹秦國公主生日,帝
幸其第,伶人張隋,本宋所遣汋者,大臣覺之以聞。召詰,款
伏,乃遽釋之。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,以正盜論。諸帳郎君
等於禁地射鹿,決杖三百,不征償;小將軍決二百已下;至百
姓犯者決三百。聖宗之風替矣。
道宗清寧元年,詔諸宮都部署曰 :「凡有機密事,即可面
奏;余所訴事,以法施行。有投誹訕之書,其受及讀者皆棄市。」
二年,命諸郡長吏和諸部例,與僚同決罪囚,無致枉死獄中。
下詔曰 :「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於朝,故獄訟留滯;自今凡強
盜得實者,聽即決之 。」四年,復詔左夷離畢曰 :「比詔外路
死型,聽所在官司即決。然恐未能悉其情,或有枉者。自今雖
已款伏,仍令附近官司覆司。無冤然後決之,有冤者即具以聞。」
鹹雍元年,詔獄囚無家者 ,給以糧 。六年,帝以契丹、漢人
風俗不同,國法不可異施,於是命惕隱蘇、樞密使乙辛等更定
《條制 》。凡合於《律令》者,具載之;其不合者,別存之。
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,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,增至五十
貫處死;又刪其重複者二條,為五百四十五條;取《律》一百
七十三條,又創增七十一條,凡七百八十九條,增重編者至千 
余條。皆分類列。以大康間所定,復以《律》及《條例》參校,
續增三十六條。其後因事續校,至大安三年止,又增六十七條。
條約既繁,典者不能遍習,愚民莫知所避,犯法者眾,吏得因
緣為奸。故五年詔曰 :「法者所以示民信,而致國治。簡易如
天地,不忒如四時,使民可避而不可犯。比命有司纂修刑法,
然不能明體朕意,多作條目,以罔民於罪,朕甚不取。自今復
用舊法,余悉除之 。」
然自大康元年,北院樞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。宮婢單登等
誣告宣懿皇后,乙辛以聞,即詔乙辛劾狀,因實其事。上怒,
族伶人趙惟一,斬高長命,皆籍其家,仍賜皇后自盡。三年,
乙辛又與其黨謀構昭懷太子,陰令右護衛太保耶律查剌,告知
樞密院事蕭速撒等八人謀立皇太子。詔按無狀,出速撒、達不
也外補,流護衛撒撥等六人。詔告首謀逆者,重加官賞;否則
悉行誅戮。乙辛教牌印郎君蕭訛都斡自首「臣嘗預速撒等謀」,
因籍姓名以告 。帝信之 ,以乙辛等鞫按 ,至杖皇太子 ,囚
之宮中別室,殺撻不也、撒剌等三十五人,又殺速撒等諸子;
其幼稚及婦女、奴婢、家產,皆籍沒之,或分賜群臣。燕哥等
詐為太子爰書以聞,上大怒,廢太子,徙上京,乙辛尋遣人殺
於囚所。帝猶不寤,朝遷上下,無復紀律。
天祚乾統元年,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悉復官爵,籍沒
者出之,流放者還鄉里。至二年,始發乙辛等,剖棺戮屍,誅
其子孫,餘黨子孫減死,徙邊,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。
如耶律撻不也、蕭達魯古等,黨人之尤兇狡者,皆以賂免。至
於覆軍失城者,第免官而已。行軍將軍耶律涅裡三人有禁地射
鹿之罪,皆棄市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,鐫降決斷之外,悉從
軍賞罰無章,怨讟日起;劇盜相挻,叛亡接踵。天祚大恐,益
務繩以嚴酷,由是投崖、炮擲、釘割、臠殺之型復興焉。或有 
分屍五京,甚者至取其心獻祖廟。雖由天祚救患無策,流為殘
忍,亦由祖宗有以啟之也。遼之先代,作法尚嚴。使春子孫皆
有君人之量,知所自擇,猶非祖宗貽謀之道;不幸一有昏暴者,
少引以藉口,何所不至。然遼之季世,與其先代用刑同,而興
亡異者何歟?蓋創業之君,旋立於法未定之前,民猶未敢測也;
亡國之主,施之於法既定之後,民復何所賴焉。此其所為異也。
傳曰 :「新國輕典 。」豈獨權事宜而已乎?
天祚末年,游畋無度,頗有倦勤意。諸子惟文妃所生敖盧
斡最賢。蕭奉先乃元妃兄,深忌之。會文妃之女兄適耶律撻曷
裡,女弟適耶律余睹,奉先乃誣告余睹等謀立晉王,尊天祚為
太上皇。遂戮撻曷裡及其妻,賜文妃自盡,敖盧斡以不與謀得
免。及天祚西狩奉聖州,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盧斡,遂誅
撒八,盡其黨與。敖盧斡以有人望,即日賜死。當時從行百官、
諸局承應人及軍士聞者,皆流涕。
蓋自興宗時,遽起大獄,仁德皇后戕於幽所,遼政始衰。
道宗殺宣懿皇店,遷昭懷太子,太子尋被害。天祚知其父之冤,
而已亦幾殆,至是又自殺其子敖盧斡。傳曰 :「於所厚者薄,
無所不薄矣 。」遼二百餘年,骨肉屢相殘滅。天祚荒暴尤甚,
遂至於亡。噫!

INDEX    DOWN